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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空地究竟可不可以免徵地價稅?

  • 更新日期:2024-09-20
  • 點閱次數:14809437
  • 張貼日:2023-08-21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建築法所稱建築基地,包括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雖然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可以申請免徵地價稅。但若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則不予免徵。由此可知,這塊土地縱使目前的外觀已經開闢為道路形式,只要它是法定空地,就應課徵地價稅;惟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另外有一種情形是,原來曾經是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但於核發使用執照後,已經被地方政府機關依都市計畫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中的『道路用地』,也就是說已經不是法定空地了,倘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土地所有權人當然就可以申請免徵地價稅。


該局提醒民眾,欲申請各種地價稅減免或優惠稅率適用,請務必把握節稅良機,在112922日前向土地所轄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就要等申請之次年才能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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