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全球資訊網網頁Logo

:::
連結地稅小幫手 我是地稅小幫手,很高興為您服務! 視訊e指通 官方Line諮詢 中市稅輕鬆FB Instagram Youtube Podcast

兄弟分別持有房地,無法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

  • 張貼日:2023-04-07
  • 點閱次數:14809269

​   (臺中訊)吳先生來電詢問,因財務規劃,近日將一戶房地贈與2個兒子,大兒子受贈房屋、小兒子受贈土地。為何房屋既無出租營業,戶籍亦未遷出,僅是變更房地所有權人,卻無法再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土地上的建築改良物,必須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吳先生將房屋、土地分別贈與2個兒子,土地上的建築改良物屬旁系親屬所有,故無法適用。民眾若因財務規劃欲將房地贈與子女,可將房地等比例分別贈與,例如兄弟各持有2分之1的房屋及土地且合於其他法定要件,即可分別適用。
  稅務局提醒,完成房屋及土地移轉登記後,新所有權人仍需於當年9月22日前提出自用住宅用地申請,經審核符合要件後,才可於當年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逾期申請則自次年適用。
  民眾如對地價稅有其他疑義,歡迎撥打(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