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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中出售土地,當年度地價稅應由誰繳納?

  • 張貼日:2022-10-25
  • 點閱次數:14809251

  (臺中訊)每年地價稅開徵期常接到民眾來電詢問,土地已於9月出售並完成移轉登記,為何還是收到該筆土地的地價稅稅單?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是以8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該日土地登記簿所載的典權人或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須繳納全年度地價稅,並非依買賣雙方持有土地月份按比例分別課徵地價稅。因此若於831日(含當日)前辦竣土地移轉登記,將由新所有權人繳納全年度地價稅;若於91日(含當日)後才辦竣土地移轉登記,仍由原所有權人繳納該年度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地價稅將於本年(111年)11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同年1130日截止,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加徵滯納金。民眾如對地價稅有其他疑義,歡迎撥打(04)22585000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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