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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欲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可於繳納期間屆滿前補申請

  • 張貼日:2022-08-01
  • 點閱次數:14809233

(臺中訊) 民眾來電詢問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未註明要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在收到繳款書後,是否仍可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保障納稅人權益,土地稅法第34條之11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未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者,仍可於繳納期間屆滿前,向稅捐機關補申請。

    該局進一步表示,所有權人出售土地,申請享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如經核准,係就移轉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增值稅10%,倘未申請,則視漲幅按土增稅率20%40%徵收,故是否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應納增值稅額差距頗多。所有權人若有前述情形,務必於繳款期間屆滿前補提申請。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址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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