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貼日:202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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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於地政事務所辦竣土地繼承登記後,未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收到房屋稅繳款書才發現納稅義務人仍為被繼承人。
該局說明,民眾辦理房屋繼承案件時,有保存登記建物,應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事宜,而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則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
該局進一步說明,辦理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繼承人應檢附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平均繼承者免附),繼承人中如有拋棄繼承者,應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繼承權拋棄文件等資料,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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