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新日期: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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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因繼承而移轉所有權,如該土地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仍應由新土地所有權人於當年度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重新提出申請。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繼承人常誤以為繼承取得的土地,因土地用途未變更,可以繼續沿用被繼承人的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而疏忽未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以致無法適用優惠稅率,影響權益。該局提醒不論繼承或贈與而移轉之土地,縱用途未改變,但因課稅主體(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其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亦隨之改變,故新的土地所有權人均應重新申請,才能享受優惠稅率千分之2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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