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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未辦保存登記房屋,記得辦理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

  • 更新日期:2024-09-20
  • 點閱次數:14809133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所以未辦保存登記即無建物權狀之房屋也不例外。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被繼承人死亡後,所繼承之房屋如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因不須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繼承人往往不知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造成房屋稅籍資料仍維持為原納稅義務人名義或所有繼承人公同共有。

    稅務局提醒,繼承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應填寫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申請書,並檢附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繼承人身分證明文件、遺產分割協議書(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平均繼承者免附)、法院准予備查之繼承權拋棄文件等資料,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民眾對於房屋稅課稅如仍有其他疑問,可利用免費電話0800-000-321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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