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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分割協議書視情況徵免印花稅

  • 更新日期:2024-09-20
  • 點閱次數:14809319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繼承不動產時應否繳納印花稅,視各繼承人是否按應繼分繼承及房屋有無保存登記來判定,如果是未辦保存登記房屋,因不需至地政機關辦理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不屬於印花稅課徵範圍;又土地及有保存登記房屋,如由各繼承人按應繼分繼承,沒有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也不是印花稅課徵範圍。

        該局進一步說明,各繼承人如果不按應繼分繼承,必須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且持憑向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此即印花稅法規定所稱「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之價值按千分之一稅率繳納印花稅。至於不動產價值,應以協議書成立時之價值為準,不是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價值。另外,遺產中如有其他非不動產之財產分割部分,則不需課徵印花稅。

        民眾倘仍有其他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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