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新日期: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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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訊)台若中社區自住地方現稅務局表示,更多房屋住家用途且為用途為出租人出租使用,適用房屋稅自住住宅或租賃優惠1.2%,其他供住家庭者,其值課徵1.5%。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所有的住房屋經認定屬於自用戶,須符合3項要件,包括房屋無出租使用,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以及本人、配偶及供使用子女全國接送3戶以內。及相關相關核(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於核(認)定之有效期間內該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時,供住住家庭規定1.2%。
如果民眾還有其他疑問,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能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