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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將房屋提供公益出租,地價稅可享優惠

  • 更新日期:2024-09-20
  • 點閱次數:14809248
  • 張貼日:2021-04-21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主將本市的房屋出租予住宅法第4條規定之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如低收入戶或身心障礙者等),且經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核定為「公益出租人」,地主即可向該局申請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說明,為保障國民居住權益,臺中市政府10612月制定臺中市社會住宅興辦及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優惠地價稅房屋稅自治條例,針對符合規定的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在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0平方公尺之範圍內,皆能申請地價稅及房屋稅按優惠稅率課徵。申請時地主須準備市府都市發展局核定為「公益出租人」之公文、建物所有權狀或使用執照影本及租賃契約書影本等,至該局所屬8個分局提出適用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之申請。若公益出租人身分未中斷將持續適用,一旦中斷則須重新申請才能繼續適用。房屋稅部分,依據都市發展局通報資料會逕行改按自住及公益出租稅率課徵,免由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

    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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