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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應於每期開徵40日以前申報

  • 更新日期:2024-07-12
  • 點閱次數:14809144

    (台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一定要在房屋稅開徵40以前(322)向所屬地方稅務局申報經核定後使用情形未再變更者,以後免再申報。

    稅務局也提醒,自住住家使用是指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需同時符合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同時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 3 戶以內之要件

    如您尚有其他稅務疑問,可撥該局關心民眾權益所提供的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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