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2筆
附表所列納稅義務人經於外國或境外送達,不能依行政程序法第86條之規定辦理,致主旨所述文書無法送達,特以公示送達,並黏貼於本局公告欄,自公告之日起,經60日即發生送達效力。
附表所列納稅義務人之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致主旨所述文書無法送達,特以公示送達,並黏貼於本局公告欄,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即發生送達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