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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只有部分做營業使用,土地可以部分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嗎?

(臺中訊) 民眾林小姐詢問,自己和家人居住在一棟4層樓房屋,近期規畫在1樓店面做生意,又擔心地價稅被取消課徵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想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需要是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設有戶籍,且無出租或營業使用之土地。若房屋部分作自用住宅,部分供營業或出租,範圍可明確劃分時,仍可依房屋實際使用比率,按比例計算所占土地面積,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及一般用地稅率(10‰~55‰)來課徵地價稅。

以林小姐為例,該4層樓房屋每層樓皆為60平方公尺,土地面積為100平方公尺,如果一樓改成營業使用,其餘樓層仍維持自用住宅使用,仍可以申請24樓房屋所占土地面積共75平方公尺(100*180/240)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其餘25平方公尺才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提醒您,日後若停止營業,全面恢復自用住宅使用,記得儘快於當年922日前提出申請,並經稅務機關審查核准後,才能全部面積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如對地方稅有任何相關問題,歡迎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由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10-23
  • 發布日期: 2023-06-0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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