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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所載資料須與申報時之土地登記謄本相符方具證明力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效期間內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下稱農用證明書),如土地所有權人及其權利範圍已有異動,土地登記謄本與農用證明書所載內容不符,如需再度辦理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應另行申請核發。

    該局說明,該農用證明書之作用係在證明申請土地在核發證明書時,所有權人及其擁有土地權利範圍確係作農業使用之證明。如該土地所有權人及其權利範圍持分已有異動,則與原農用證明書所載內容不符,已不具證明力,縱使原證明書仍在有效期限6個月內,仍應重新申請。

    該局舉例說明,劉媽媽於11110月取得權利範圍全之農用證明書,並於同年11月申報將其權利持分2分之1買賣移轉給郭老先生,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在案。嗣於1121月再持同一張農用證明書申請剩餘持分2分之1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雖該證明書仍在有效期限內,但因前次之移轉該土地之所有權人及權利範圍已有變動,即劉、郭2人權利範圍各持有2分之1,和原農用證明書所載之事實不合,應另行申請與申報時點現況相符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才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2-23
  • 發布日期: 2023-02-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勢分局
  • 點閱次數: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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