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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復查決定不服提起訴願,需繳納應納稅額之1/3,以免遭移送執行

  • 張貼日:202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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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機關核定稅捐不服,經提起復查後,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仍有不服者,除循序提起訴願外,為避免遭受移送執行並加徵滯納金,應於繳納期限內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1/3

局進一步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稅捐稽徵機關會將該欠繳稅款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但是如果對核定稅捐不服,申請復查則可以暫緩移送執行。經過復查決定以後,如果仍然不服,可提出訴願,此時應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1/3或提供擔保,始得暫緩移送執行。

如果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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