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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死亡且繼承人未辦拋棄繼承其繼承人要繳納使用牌照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所有人死亡,其繼承人如未辦理拋棄繼承,即為新的納稅義務人,由其繳納使用牌照稅。

    該局說明,使用牌照稅係向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課徵。又依民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承受其財產上之一切權利及義務,如繼承人未辦理拋棄繼承即為該車所有人,依稅法規定,車輛所有人死亡後所產生的使用牌照稅,將會向其繼承人課徵。

    該局進一步說明,繼承人繼承車輛後,應向監理機關申請異動登記,如未在被繼承人死亡後1年內辦理,該車輛牌照將被逕行註銷,如再繼續使用公共道路,恐將遭補稅處罰。繼承之車輛欲移轉給他人,亦請務必至監理機關辦妥過戶登記,使用牌照稅才會向新車主課徵;如車體老舊要報廢,除了將車體交由合法回收商辦理環保回收外,亦應將車牌取下,攜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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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2-18
  • 發布日期: 2022-02-1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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