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不動產買賣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經雙方合意解除契約,持解除契約協議書並以移轉登記原因「買賣」辦理所有權返還登記,該協議書經查明確屬因契約解除而返還所有權所立之契據,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印花稅法規定,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係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因此不動產買賣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交易雙方合意解除契約,該合意解除不動產契約之協議書則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免貼印花稅。民眾如果有任何疑問者,或對印花稅相關法令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000321或撥04-22585000轉1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