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主動公開資訊 > 研究報告及出國報告 > 研究報告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比較行政執行與稅捐保障之限制出境有何不同

稅捐之徵收,自稽徵機關蒐集資料、調查、核定、發單,以至納稅義務確定,如納稅人隱匿財產欠繳稅捐,必使稅捐無法徵起,為確保稅捐之徵收,乃有規定稅捐保全之必要,就各種保全方式依其性質可再細分「保全」與「保障」。「保全」以凍結債務人財產為特徵如禁止處分等。在稅捐稽徵法規定中,性質屬於稅捐「保障」者有三,即限制出境、提前徵收與稅捐優先權(註1)。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捐達一定金額者,得由財政部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限制其出境,為確保稅收、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10條(人民居住及遷徙自由)、第23條(人民基本人權限制)規定,均無牴觸,僅是否與憲法之比例原則相符,尚有斟酌餘地(註2)。又欠繳應納稅捐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如欠稅人有財產,稅捐稽徵機關將併財產資料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基於執行必要性原則(註3),行政執行處依行政執行法「限制住居」之規定,亦可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欠稅人出境。 稅捐機關依稅捐稽徵法之「限制出境」與行政執行處依行政執行法之「限制住居」皆為確保稅收、增進公共利益之手段,更涉及人身自由保障問題,限制出境(限制住居)處分係對人民居住及遷徙自由之限制,基於憲法多種基本人權保障之意義,對居住及遷徙自由之限制,除應嚴格遵循法律保留原則,並依憲法第23條規定,不應增加其他限制,程序上亦應保障當事人即時依法尋求救濟之機會。 茲以同為欠繳稅捐並分別經「稅捐機關」與「行政執行處」限制、解除出境之案例,比較分析其不同處。

檔案下載(或附件)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9-07
  • 發布日期: 2021-09-0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33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