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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的所得、存款、動產、不動產或其他債權皆為欠稅執行的標的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納各項稅捐,逾繳納期限30日未繳納,經移送執行者,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就納稅義務人財產執行。

     稅務局指出,欠稅經移送強制執行,行政執行署會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行政執行工作。凡屬納稅義務人的所得、存款、動產、不動產或其他債權等皆為欠稅執行的標的。欠稅人收到行政執行署的傳繳通知,切不可置之不理,否則行政執行署將會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如對薪資所得、存款扣押收取,或對動產、不動產進行查封拍賣,更甚者對人身拘提、管收。且依強制執行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尚需負擔強制執行的必要費用,包括函送公文書的郵資費、扣押收取存款的手續費、拍賣不動產衍生的指界費、測量費、鑑價費及查調資料所生一切行政費用等。

     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5-13
  • 發布日期: 2021-05-1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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