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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繼承土地後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仍需重新提出申請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繼承人辦竣繼承登記後,仍應以繼承人名義向所在地地方稅務局重新提出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申請。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如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請於地價稅開徵40日(9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逾期申請則於次年度起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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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9-30
  • 發布日期: 2020-06-1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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