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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截止繳納日期如逢星期四、五、六、日或例假日時,說明如下: 1.截止日期為星期四。→星期五、六免徵滯納金。星期日、一已逾2 日,應加徵1%。 2.截止日期為星期五。→星期六、日免徵滯納金。星期一、二已逾2 日,應加徵1%。 3.截止日期為星期六。(順延至星期一) →星期二、三免徵滯納金。星期四、五已逾2日,應加徵1%。 4.截止日期為星期日。(順延至星期一) →星期二、三免徵滯納金。星期四、五已逾2日,應加徵1%。 5.截止日期為例假日。(假設為星期四,順延至星期五) →星期六、日免徵滯納金。星期一、二已逾2日,應加徵1%。
滯納金如何計算?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9-02
- 發布日期: 2017-03-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4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