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便民服務 > 常見稅務問題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政府機關的標案,廠商與之簽訂電子契約,是否應課徵印花稅?


  1. 政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之電子化採購機制,透過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進行採購決標後,與得標廠商採電子簽章方式簽訂之政府採購電子契約,屬於我國境內書立之憑證,為印花稅課徵範圍,應依法繳納印花稅。

  2. 得標廠商依上述機制與本市政府機關簽訂電子契約,應繳納之印花稅須至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開立大額繳款書繳納,如因憑證甚多可向該局申請彙總繳納。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12-04
  • 發布日期: 2016-03-2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3164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