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買賣移轉時,房屋稅係以公定買賣契約訂約日為基準日,訂約日前的房屋稅由原所有權人,也就是賣方負責繳納,訂約日後則由買方負擔,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會主動依據當事人契約訂約日,計算各應分擔的房屋稅額。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係按月課徵,依據臺中市房屋稅徵收細則第12條規定,房屋典賣、移轉在當月15日以前者,房屋稅自當月起向承受人課徵,在當月16日以後者,自次月份起向承受人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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