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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於查獲違規後才補繳使用牌照稅者,仍會受罰喔!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接獲民眾反映使用牌照稅都已繳清,為何還會收到罰鍰繳款書?

該局說明,使用牌照稅於每年4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430日止,未依限繳納稅款,且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者,除補稅外,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如果車主已經補繳欠稅,但是在被查獲違規日之後才繳納者,仍會依上揭規定予以處罰。

該局提醒民眾,記得依限繳納使用牌照稅,以免受罰。如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8-09-1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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