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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1人所有,地上房屋兄弟持分所有,無法全部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臺中訊)民眾何先生來電詢問,房屋坐落基地原為父親所有,父親死亡後,土地所有權登記兄持有全部,房屋係由兄弟各持有2分之1,確供兄弟自用住宅使用,為何不能全部面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自用住宅用地之申請除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外,地上之建築改良物亦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由於兄弟係屬旁系親屬關係,弟所有房屋持分2分之1之部分,並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規定,地方稅稽徵機關依法僅能就兄所有房屋持分2分之1所占土地面積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如果您對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適用上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0800-086969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8-06-2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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