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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免稅車輛,有異動情形時記得重新 提出申請,以免喪失節稅權益!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民眾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且該車輛為其所有並使用,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但每人以1輛為限。如因身心障礙情況無法取得駕駛執照者,可以自己、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的車輛提出申請。免徵金額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立方公分車輛的稅額(新臺幣11,230)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身心障礙者換車、變更車主或車籍變更時,稽徵機關無法確認該車是否仍供身心障礙者使用,故民眾應於異動時重新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減免。

民眾如想進一步了解相關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8-05-0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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