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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執行被扣押薪水,造成生活困難,如何處理?

(臺中訊)欠稅執行常常以扣押薪水為手段,而扣押薪水的執行命令常直接以1/3為限,通常老闆發薪水時也直接依公文書所載之比例扣押,如果因此造成欠稅義務人生活上的困難,義務人應如何處理?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以欠稅執行而言,某甲滯欠稅款而被強制執行,因其有職業,則薪水即為某甲對老闆的債權,發薪之際,老闆依法扣押,可能只發2/3的薪水給某甲,此有可能造成某甲家庭上的生活困難。因此某甲必須證明被扣的薪水是「自己及共同生活的親屬」之「維持生活所必需」,此具有相當個案性,因此需由某甲提出申請或異議。實際中,某甲的薪水可能是只領取基本工資勞工階級,也可能是年入百萬的情形,以年入百萬的人而言,如何證明為生活所必須,舉證的資料可能就要更齊全,其不限於本人生活所需,包括共同生活的親屬,其不僅有親屬關係外,必須證明共同生活;而所謂的「維持生活所必需者」,除以年紀論謀生能力外,也可以主張種種必需的花費,例如疾病所需等。最後,具狀並檢附相關具體資料向執行機關說明並申請酌減。
如您對欠稅執行仍有疑問,可洽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或撥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8-06-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6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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