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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除應於拆除後30日內申報註銷房屋稅籍

(臺中訊) 近來有民眾反映,申請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時,發現早已拆除的房屋資料仍記載於該清單中,以致本來要申辦的各項福利補助因資格不符而無法通過審查,而影響納稅義務人之權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拆除房屋應於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拆除,經派員查證屬實後,即可自拆除日當月份起註銷稅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若逾期申報,因無法提示房屋實際拆除日期之證明文件,只能自申報日當月份起註銷房屋稅籍並停徵房屋稅。
地方稅務局提醒納稅人如房屋已拆除,應儘速申報註銷稅籍以維護自身權益。有關地方稅之相關規定,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8-02-1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
  • 點閱次數: 1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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