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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重劃期間及重劃完成均有地價稅減免優惠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7條規定:「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全免;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或田賦減半徵收2年。」土地若在重劃期間內仍提供使用,例如供原有房屋、工廠使用等,則不符合上述免徵地價稅規定,而非土地列入重劃範圍內都能夠免徵地價稅。另外,土地重劃完成後,地價稅自完成之日起2年減半徵收,自第3年起恢復全額課稅。
該局進一步呼籲,為維護您的權益,重劃完成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或工業用地等特別稅率要件,或屬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騎樓、巷道等減免用地,請記得於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務局(分局)提出申請,當年度才可享受優惠稅率或減免地價稅。
如果有地方稅的問題,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就近到該局所轄分局查詢。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8-02-0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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