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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益信託房屋,符合條件者仍可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住家用房屋稅率區分為自住(1.2%)及非自住(1.5%)二種,自益信託房屋,如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符合自住條件,可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信託房屋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應無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自住用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之適用。惟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之自益信託房屋,且該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與該房屋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房屋所有權人,如其他要件符合財政部訂頒「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即房屋無出租使用,且委託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准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提醒您,自益信託房屋如供自住使用時,請記得於符合條件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即可改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果納稅人仍然有其他疑問,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7-12-2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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