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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保障納稅者的權益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稱納保法)將自106年12月28日施行,各稅捐稽徵機關將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稱納保官),協助納稅者進行稅務案件溝通、協調,受理申訴、陳情及提供必要諮詢等服務,此舉有助於保障納稅者依法納稅之權利。
        該局說明,為落實憲法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之保障,確保納稅者權利,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納保法於105年12月28日制定公布,並自公布後一年施行。納保法施行後,納稅者如對稅捐稽徵機關的調查程序或行政救濟階段有所爭議,可以申請納保官進行溝通、協調;納稅者如認為稅捐稽徵機關有行政違失、不當調查,以致損害其權利,也可以向納保官申訴、陳情。另外,納稅者欲提起救濟時,納保官也會提供法令、案例資料及相關程序諮詢等服務,對納稅者的權益將更有保障,而納保官的設置,在納稅者及稅捐稽徵機關之間擔任溝通、協調與協助的角色,更有助於化解徵納爭議,促進雙方和諧,共創雙贏的局面。
        如您對納保法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7-11-2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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