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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行號收到行政執行機關之扣薪命令,千萬不要置之不理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欠稅逾期未繳納該局會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如查獲欠稅人任職於某公司行號,行政執行分署會發出扣押薪資之執行命令,要求該公司行號將欠稅人每月應領薪資在三分之一之範圍內予以扣押,交由移送機關收取,以繳納欠稅。
按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規定,公司行號如果沒有依照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命令之記載,將扣押款項交付移送機關,或交付行政執行分署轉給移送機關,也沒有在收到執行命令後10日內,向行政執行分署提出書狀聲明異議,行政執行分署得因移送機關之聲請,逕向該公司行號為強制執行。換言之,此種情形下,行政執行分署可依法執行該公司行號的存款、其他財產等。
稅務局特別提醒公司行號,接獲扣薪執行命令後,千要不要置之不理,如欠稅人已經離職或因其他原因無法依照執行命令辦理時,也應在10日法定期間內向行政執行分署聲明異議,以免徒增不必要的困擾。如您對欠稅執行仍有疑問,可洽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執行分署,或請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0800-08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7-11-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4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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