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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親自收到稅單,欠稅還是會被移送執行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稽徵機關寄發稅單,除向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他得為送達人員為送達外,還有寄存送達、公示送達等方式,如果逾繳納期限30日仍未完納,除加徵滯納金外,欠稅案件還會移送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不能主張未親自收到稅單而免徵滯納金。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單郵寄至納稅義務人之住居所,如納稅義務人不在,得將稅單交付其住居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常見之接收郵件人員如大廈管理員,稅單如經其代為簽收,即已發生送達之效力,至於該管理員何時將稅單轉交應受送達人、或疏忽忘記轉交,並不影響該稅單已合法送達的效力,民眾也不能以沒有收到稅單為由拒繳本稅及滯納金。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7-11-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2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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