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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為寬緩納稅義務人財務負擔 修正「臺中市地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辦法」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於106年10月2日市政會議通過修正「臺中市地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辦法」,紓解繳稅困難者之壓力。
臺中市政府表示,本次修正適用對象及條件,為因政府措施之施行,致納稅義務人之定期開徵地價稅、房屋稅及使用牌照稅應納稅額增加而有繳納困難之虞者,稅額增加2萬元以上,且增幅達40%,得就稅額增加部分,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繳款書,向該府地方稅務局所屬各分局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市府進一步表示,為照顧經濟弱勢者,適用條件更為寬鬆,其稅額增加及幅度不受限制,於申請日前半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須檢具證明文件,填具申請書即可,得就全部應納稅額申請分期或延期:①中低收入戶。②依社會救助法領取急難救助金。③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市府特別說明,延期之期限或分期期數將按應納稅額增加多寡有所不同,延期最長延6個月;分期以每個月為1期,最多可分12期。
納稅義務人如有其他稅務問題,歡迎撥打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洽詢。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7-10-0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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