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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住宅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9款規定免徵房屋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顧及低收入戶生活事實需要及減輕其稅負,如房屋為低收入戶所有且供其自住之住宅房屋,得檢具區公所核發之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免徵房屋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此項免徵房屋稅核准期間,係以低收入戶證明登載之有效期間為限。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及中低收入戶者則無本項規定的適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7-09-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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