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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新建或變更使用,均按月計課房屋稅

(臺中訊)蔡先生近日來電詢問,新蓋好的房子,何時開始課徵房屋稅?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新建造完成之房屋,係按月計課房屋稅,未滿1個月不予計課。至於起課日期則以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30日為課稅起算日,課稅之首月未滿整月,以次月第1天為起算日。舉例說,核發使用執照日為6月5日,滿30日為7月4日,惟7月未滿整個月,則不予計課,故該房屋係自8月起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除新建房屋係按月計課房屋稅外,房屋變更使用情形也是按月以適用稅率改課,目前稅率為營業用3%,自住住家用1.2%,非自住住家用1.5%,非住家非營業用2%,至於改課日期視納稅義務人申請日期而定,如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日期在當月份16日以後者,當月份仍按原稅率課徵,在當月15日以前申請者,當月份即改按變更後適用之稅率課徵房屋稅。
若您仍有其他稅務疑問,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7-09-1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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