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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房屋稅課徵什麼房屋稅率呢?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是依據房屋課稅現值按實際使用情形分別適用不同稅率課徵。如果房屋出租他人供住家使用,應按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1.5%)課徵;若出租供營業使用,則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因此,房屋若出租他人,雖然承租人作住家使用,因有出租事實,所以只能適用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而不能適用自住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
該局說明,稅捐稽徵機關每年均會對出租房屋辦理稅籍清查,如出租供他人使用,請記得於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以免經查獲後補稅及受罰。如日後終止租賃,回復供自住使用,也請注意時效,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當月15日以前申請,當月適用,16日以後申請,次月起適用,越早申請越早減輕房屋稅負擔。  
如果民眾仍然有其他疑問,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7-08-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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