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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營利事業倉庫使用之房屋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供營利事業存放原物料等作倉庫使用之房屋,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不論營利事業是不是合法,有沒有取得執照,亦不論有無供門市交易使用,只要房屋與營業有關(如辦公室、聯絡處、倉庫等),均應按實際使用面積,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 
該局提醒房屋納稅義務人,如有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應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
如果您想多瞭解相關稅務規定,或有任何問題,可利用本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7-08-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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