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房屋如有變更使用情形,應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地方稅務局申報。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反映,目前房屋已經供自己小孩居住,租約到期後,未再出租他人使用,為何房屋稅仍課徵非自住住家用稅率?
由於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房屋如有使用情形變更,納稅人應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變更稅率之申報。民眾未依規定申報,房屋稅仍按非自住稅率課徵。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房屋稅是依實際使用情形按月適用不同稅率課徵,房屋作自住住家用稅率為1.2%,非自住住家用稅率為1.5%;作營業或私立醫院、診所、自由執業事務所等使用,稅率為3%,人民團體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則為2%。房屋如果符合自住使用規定,應儘快向本局所屬分局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以維護自身權益。
如果您想多瞭解相關稅務規定,或有任何問題,可利用本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7-08-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755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