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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管制案件於9月1日起辦理清查作業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為落實列管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防止該重購土地於5年內移轉或改作營業、出租等其他用途,將於106年9月1日起至同年11月30日止實施重購土地清查作業。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之管制期間為5年,期間之計算係以重購土地完成登記之日起算,例如A君新購土地之登記日期為105年10月25日,則該土地之管制期間為105年10月25日至110年10月24日止,該列管期間若土地移轉或改作營業、出租、遷出戶籍等未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情形者,將依法追繳原退還稅款。又如重購地戶籍需辦理遷出時,請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或其直系親屬任何1人於原戶籍內,特予提醒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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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7-08-2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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