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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設施附屬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如屬作農業使用,仍准課徵田賦。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興建農業設施附屬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如其設施均依法申請核准且使用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相關規定,於出租能源業者或自行附屬設置綠能設施售電期間,仍准適用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於農業設施屋頂設置附屬綠能設施,該農業設施應依原核定之農業經營內容確實作農業使用,其附屬綠能設施亦不得影響農業設施內動植物生長。該農業設施及附屬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均需依法申請核准,且其使用合於相關規定,始得認屬作農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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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7-07-3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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