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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因借名登記契約終止而返還原所有人,仍應申報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土地增值稅課徵範圍,係就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因借名登記將土地返還於原所有權人,仍應申報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原先借用名義所做的土地移轉登記(即借名登記)仍屬有效,嗣後將土地所有權返還登記借名人時,係屬另一次的所有權移轉行為,仍必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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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7-07-2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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