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已辦竣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之建物,因契約解除所為返還給付物之所有權移轉行為,申請人依其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分別以「判決移轉」、「調解移轉」或「和解移轉」為登記原因申辦之案件,非屬契稅條例第2條所規定契稅課稅原因之範圍,尚無課徵契稅問題。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取得所有權者,應申報繳納契稅。至於雙方合意解除契約而為返還給付物之案件,雖其登記原因歸類為「買賣」,究與一般買賣有別,經稽徵機關查明確屬因契約解除所為返還給付物之所有權移轉行為者,基於公平合理之考量,認定其非屬契稅課徵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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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辦竣移轉登記之建物因解除契約回復原狀,應否申報繳納契稅?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7-06-2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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