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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除,應申報註銷房屋稅籍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表示,房屋已拆除為何仍接獲房屋稅繳款書,經查係民眾於房屋拆除後,未依規定申報註銷房屋稅籍。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房屋應於拆除完竣之日起30日內向建物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拆除,經派員現場勘查確認屬實後,自拆除當月起註銷房屋稅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如逾期申報者,自申報當月起停止課稅。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7-05-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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