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表示,房屋已拆除為何仍接獲房屋稅繳款書,經查係民眾於房屋拆除後,未依規定申報註銷房屋稅籍。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房屋應於拆除完竣之日起30日內向建物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拆除,經派員現場勘查確認屬實後,自拆除當月起註銷房屋稅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如逾期申報者,自申報當月起停止課稅。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字級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房屋拆除,應申報註銷房屋稅籍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7-05-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