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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牌移用,經查獲將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臺中訊)納稅義務人將所有車輛之車牌,移掛於已辦理報停之車輛使用,行駛公共道路被警方查獲,移用與被移用牌照雙方車輛均應處罰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處罰很重喔!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如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此規定係就轉賣、移用使用牌照之行為加以處罰,不因是否繳納使用牌照稅而有所區別,又現行使用牌照依同法第3條第2款項規定,係由監理機關核發之號牌替代。是以,交通工具號牌經查獲有轉賣、移用者,即應依同法第31條規定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且移用與被移用牌照雙方車輛應處罰金額之計算,係以查獲時各該交通工具應納稅額分別計罰。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移用使用牌照處罰極重,投機者會因小失大,得不償失。民眾如仍有疑義,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7-05-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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