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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逾期未繳納,將被移送強制執行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進一步指出,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如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強制執行,於收到各分署之傳繳通知時,應儘速繳納或與該分署聯繫,否則將會被執行存款、薪資等以抵繳欠稅,並且還可能對其所有之動產及不動產予以查封甚至拍賣,不可不慎。
稅務局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於收到各種稅單後應如期繳納,以免財產遭查封、拍賣而損害自身的權益。如您對欠稅執行仍有疑問,請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7-05-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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