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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已申請住家使用,為何房屋稅繳款書仍有課徵營業用之稅額?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接獲民眾反映,今年收到房屋稅繳款書時發現,房屋已申請改按住家使用並經核准,為何繳款書上仍有課徵營業用之稅額?
  該局表示,房屋稅是依實際使用情形,按月適用不同稅率核課,今(106)年課稅所屬期間,係自105年7月1日起至106年6月30日止,若是在這期間提出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且經核准,變更月份15日以前提出申請,則當月就可以適用變更後稅率,在16日以後提出申請,則要次月才能適用,所以繳款書上使用情形欄位仍然有課徵營業用之稅額,是屬於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前的稅額。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7-04-2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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