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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濟期間欠繳稅款仍可執行假扣押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收到稅單後,如果沒有在期限內繳納,每超過2天,會被加徵應納稅額1%的滯納金,超過30天仍然沒有繳納,就會被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為避免納稅義務人藉由提起行政救濟拖延繳稅時間,進行脫產,以規避日後稅捐執行,稅務局只要查明屬實,即可啟動假扣押程序,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後,並配合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查封其財產,以保全稅捐債權。
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繳稅的管道有很多種,民眾可選擇最適合的方式來繳納,如繳清稅款確有困難,也可提供相當財產,如黃金、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上市之有價證券、政府發行之公債、銀行存款、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來擔保欠繳稅款。如仍有疑問,請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7-04-2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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