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違章建築不因繳納房屋稅而為合法房屋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本市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適用臺中市房屋標準單價表核計房屋現值時,對房屋之構造別、用途及總層數等,應依建築管理機關核發之使用執照(未領使用執照者依建造執照)所載之資料為準。面積則以地政機關核發之建物測量成果圖為準,但不得低於使用執照所載之資料;已領使用執照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以使用執照所載之資料為準。未領使用執照(或建造執照)之房屋,以現場勘定調查之資料為準。」因此,違章房屋原則以納稅義務人申報日或稽徵機關調查日為課稅起算日。
地方稅務局指出,房屋所有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者亦同。此外,民眾辦理繼承過戶時,除了持有建物權狀的房屋要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移轉登記外,請記得未辦保存登記的違章房屋也要同時向地方稅務局申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變更,以免影響繼承人權益。
此外民眾常誤認為只要繳納房屋稅,違章建築就能成為合法建築,稅務局表示,無使用執照的違章建築房屋,因建築物已實質存在,便已具備課稅要件,所以違章房屋在未拆除前,亦應課徵房屋稅。而繳納房屋稅僅為納稅義務之履行,不能據以使無照
違章建築房屋變成合法。
  有關地方稅之相關規定,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86969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7-04-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057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