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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利用住家用房屋作為網路交易之營業登記處,房屋可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供住家使用房屋,登記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場所,但實際交易全部在網路交易平台完成,房屋並未提供辦公室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可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即房屋如原按自住住家用稅率核課,則仍按原適用稅率課徵,惟依財政部訂頒「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自住房屋需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要件,因此,房屋如出租供他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登記場所,則需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核課,而無自住住家用稅率之適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宣導活動,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7-03-3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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